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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《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发表时间:2026-01-12 17:25



HNPR-2025-08030

湖南省民政关于印《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价管理法(行)》的通知

湘民〔2025〕52号


各省社会组织业务主管位、行管理部,各市州、市区民政局,各相关社会组织

将《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价管理法(行)》印发给请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实施。


湖南省民政

2025年12月23日


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价管理法(行)

第一章    总则

第一条   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新社会组织监管方式,提升管效能,助力境,根据《中共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》《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法》《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》及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有关定,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法。

第二条   本法适用于全省各民政部依法登的社会体、民非企业单位(社会服机构)、基金会开展信用价,并依据信用行分管理。

第三条   本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价管理,是指全省各民政部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管理职责,根据社会组织日常管中生的信用信息和共享取的信用信息,社会组织开展信用价分布,并依据果依法依规实施差异化、精化分管理。

第四条   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价管理,遵循依法依、公开公正、一、分级负责、信息共享、适更新、奖优罚劣的原

第五条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《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法》有关定,及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入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,可采取其他恰当方式及予以采集充。

第二章    信用价与分

第六条   各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价管理工作,以《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(2025年版)》,依托“信用湖南”一体化平台和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归集共享的信用信息,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合方法,社会组织信用状况行量化,确定信用等,并以数、符号、文字等形式记录的管理活

第七条   从社会组织诚信建、社会任、日常管、遵守法等度,建立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价体系。

第八条   全省各民政部使用一的价等规则。社会组织信用规则为:按照《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价指》(附件)分,基值设70分,分上限100分,下限0分。分到达上限后,不再加分;到达下限后,不再减分。信用分由基、加分分、减分分值组成。算公式:信用分=+加分分-减分分

根据湖南省社会信用分管理有关定,将社会组织信用价等四等,分具体划分详见下表:

第九条   社会组织信用价按自然年度施,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。价工作于次年9月启,12月31日前完成。

第十条   各民政部“信用中国(湖南)”网站和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公开A和D社会组织

第十一条   各民政部在完成信用价后,于5个工作日内将果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。推送内容包括:(一)信用主体名称;(二)一社会信用代;(三)时间;(四)位;(五)价等次和价分

第十二条   社会组织可以通“信用中国(湖南)”网站或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等渠道查询自身社会信用等,有与信用等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、使用等情况。

第三章    信用分类结果运用

第十三条   各民政部依据社会组织信用施分类监督管理:

(一)A社会组织施激励性督管理。以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自我管理主,在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管中,适当降低抽取比例和检查频次,除专项整治、投诉举报等情形外,原上不主开展现场检查

(二)B社会组织施常督管理。按常比例和入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抽被抽中的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

(三)C社会组织施警示性督管理。适当提高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抽比例和次,适当加强现场检查;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重点关注象。

(四)D社会组织督管理。将其列重点象,大幅提高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抽比例和次,必要施全覆盖现场检查;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为严象。

第十四条   A社会组织,各民政部门应合相关部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:

(一)在理行政可、批、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、注清算审计、年度检查(年度告)事项时,可提供容缺受理、告知承化程序、快捷理等便利措施;

(二)同等条件下先承接政府购买和委托事,在制承接政府购买推荐性目录时,同等条件下先从A社会组织生;

(三)同等条件下助和政策扶持;

(四)同等条件下先推荐得相关表彰和激励;

(五)国家或地方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。

第十五条   B社会组织,各民政部门应合相关部日常督和指,通警示提醒、政策辅导等方式,督促其范内部治理,提升信用水平。

第十六条   C社会组织,各民政部门应合相关部依法依采取以下管措施:

(一)在理行政可、行政案、行政确、重大事项报告、离任注清算审计、年度检查(年度告)等事项时,列重点审查对象;

(二)开展负责约谈,并令其限期完成整改;

(三)限制其承接政府授和委托事

(四)在评优评先活中,暂缓推荐;

(五)针对相关问题开展指

(六)国家或地方定的其他管措施。

第十七条   D社会组织,各民政部门应合相关部依法依采取以下管措施:

(一)限制申请财政性金安排和目支持;

(二)限制参与有关公共源交易活

(三)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许经营

(四)取消、限制得表彰励;

(五)作取消或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的重要参考;

(六)国家或地方定的其他管措施。

第四章    益保和异议处

第十八条   各民政部门应当加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安全防,不得改、虚构、除、泄露、用信用信息。通投诉举报渠道,范受理、检查理、反等工作流程和机制。

第十九条   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实动态管理。各民政部门发现社会组织不符合当前信用等情形的,当及时进整。

第二十条   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或信用等级评果有异的,可以通过线上,即在“信用中国(湖南)”网站、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线下提交异,并提供相关佐材料。

作出信用价的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核查处置。,原信用等级评果确与事不符的,民政部门应当予以修正并将果告知申人,同步更新至“信用湖南”一体化平台和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

第二十一条   社会组织信用等确定6个月,且主完成正提升的,可以向所在地的民政部信用等提升定,并提交相关佐材料,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,确提升后的信用等,并按新的信用等级进行后管理。因被撤或吊记证书列入D的社会组织,不得申信用等提升定。已理注的社会组织,民政部门应在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信用分公示名

社会组织提升提交以下基本料:

(一)等提升申请书

(二)提交已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佐证资料;

(三)列入D的社会组织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、撤决定或“失信被行人名”被依法撤或者除的文件。

第二十二条   各民政部要做好社会组织信用管工作的宣,及做好政策宣工作,提高社会组织对信用价管理的知度,诚实守信的良好氛,推社会组织展。

第二十三条   相关工作人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工作中反本定的,依法依规给分或行政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任。

第五章    附

第二十四条   本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限2年。

   附件: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价指



信息来源:湖南省民政

本文来源链接:http://mzt.hunan.gov.cn/mzt/xxgk/zcfg/qtwj/202601/t20260107_33888407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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